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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白話六法:民事訴訟法 每日好書推薦





新白話六法:民事訴訟法



























    • 《新白話六法:民事訴訟法》






      將民事訴訟法此一法規,以簡易白話的方式,逐條說明其意義,並輔以實例說明,以利讀者盡快了解相關法條內容。



      民事訴訟法條文規定為640條,自民國89年至今增修正逾半、增訂近百條。換言之,為了能瞭解這些年內大幅更動的主要形式結構,以及在實質上能夠趨向符合程序利益、訴訟效率等目的,必須透過最新修正之新法條文的解說,方能更近一步掌握本法精髓。

















      • 作者介紹








        劉俊麟



        現任:


        信緯國際法律事務所總監

        啟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學歷:

        東吳大學法學系法學士



        經歷:

        信緯國際法律事務所總監

        啟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B.V.I.SUN-OVERSEAS COMMERCIAL INC.首席顧問

        巨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安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數家公司之常年諮詢顧問



        林家祺



        現任: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新北市採申會申訴審議委員

        中華民國仲裁人

        臺灣財產法暨經濟法學會秘書長

        財團法人台灣法學基金會副董事長



        經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國家考試命題委員

        國防大學法律系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

        人事行政局地方研習中心政府採購法兼任講座

        國防部國防採購室法律顧問

















      新白話六法:民事訴訟法-目錄導覽說明








      • 第一編總則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三編上訴審程序

        第四編抗告程序

        第五編再審程序

        第六編督促程序

        第七編保全程序

        第八編公示催告程序



















      九版序



      近年來,社會上發生許多事件,究其原因無外乎是因利己為本位,進而傷害到利他的人性光輝;加上前些日子看完『神醫喜來樂』的故事,而其中喜來樂的一句話:「人怎麼這個樣?」(針對劇中忘恩負義且落井下石之人所說)及其一生因醫術所招來的無端橫禍,使我不禁感觸極深,久久難以忘懷。



      本書於初期與書泉王經理(後來出任五南總編輯後調往大陸)討論定稿出版,至今將近十九、二十年了;回想當初撰寫時,原遲遲不敢應允,然在許多師長鼓勵,並思及楊建華老師的諄諄教誨,而同意著手撰擬本書;加上每每念及其老人家一輩子始終堅持學術的傳承,以七十多歲的高齡仍持教鞭,且聲如洪鐘作育英才的身影,實讓人不得不想主動追隨其腳步;雖然他老人家沒有高學歷,但卻能以其風骨及學識而當到大法官,備受各界推崇為『法學家』的典範,實值得我輩學習。



      而究其成就的原因,不外乎其勤於學,且從不間斷教學相長的一生傳奇,因而筆者始終以其為榜樣,努力自學不敢倦怠,此次劉副總編通知修訂本書時,筆者仍以兢兢業業,如履薄冰的心情,在旁徵博引、引經據典下,致力以『看懂行通』的方式,戮力將本書完成此次修訂,以補前幾次之不足。



      當然筆者仍然自知才疏學淺,不敢稍有任何自滿,每思及原本應繼續深造,但因種種原由而停滯,總難免有些許感概;回想二十多年前,開始撰擬『法律實戰備忘錄』至今,一些指導師長都已高升擔任院長、部長或校長,卻仍時時不忘關心筆者之近況,實讓我深深感動,於此再版之際,特再闡明其義,遇有不同,略下己意,並求先進指正,如因此偶遇知音,余願足矣!



      劉俊麟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節起訴


      第244條(起訴之程式)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265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1項第3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1項第2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解說

      一般通常訴訟程序的起訴內容應以書狀加以表明清楚,並向管轄法院提出,此為本條所明定之基本法律之遊戲規則;故不管訴訟標的種類為何?其起訴內容皆以本條規定之內容為依據,此為法律所規定的一項標準程式。但若為其他訴訟程序,如簡易訴訟程序,則非必依本條之規定,而得以言詞起訴(民訴§428);或為小額訴訟則採用表格化訴狀(民訴§436-10)。

      同時依本條規定,原告向管轄法院主張權利時,須在其提出法院之書狀內,明確載明本條第1項各款之事項,使法院得以確定其審理及判決之基礎及範圍;故若訴訟記載欠缺或記載不明確而不可補正者,則訴訟因無法開始進行,則法院自然依法將以其訴訟不合程式而裁定駁回(民訴§249Ⅰ6)。故本條第1項各款事項又稱為「必要記載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處之當事人即指原告及被告,此乃為表明誰得向誰主張權利。當事人可分為自然人及法人。如為自然人,除須載明其姓名外,尚須另載其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以辨認之特徵;如為法人或非法人之其他團體(民訴§40),則除記載其名稱或商號外,應載明其事務所或營業所。

      同時倘若當事人如果是無訴訟能力人者,則應同時須表明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且記載其性別、年齡等。當事人為法人時,法人之法定代理人亦應表明,而非法人團體(例如未完成社團法人登記之管理委員會;或依醫師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規定,醫師公會係由會員所組成之團體,為非法人團體之社團)則應表明其代表人或管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訴訟標的是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而此所謂之「請求原因」以及其相關事實。其表明方式因訴訟種類不同而有差異,例如:給付之訴--甲向乙借錢100萬元,並寫立借據,結果甲事後賴帳,乙就可以借據為證據,向法院表明,乙得以請求原因為借貸契約(民§474、§478);而相關借貸時間、金額、利息、未清償等即為此處所指之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乃由當事人、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三個要素所構成,所以必有特定當事人因具體法律事件或案件於訴訟程序中主張法院為裁判,即所謂「訴之聲明」。此事項是表明原告就訴訟標的權利或法律關係,向法院請求判決的內容及範圍,例如:上例中,原告乙的訴之聲明:應寫為「被告甲應返還原告新臺幣100萬元整」。

      除本條第1項各款之必要記載事項外,第2、3項之規定為任意記載事項。故雖欠缺第2、3項之記載,對訴狀效力也無任何影響;亦即「定法院管轄」(如特別審判籍)、「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如訴訟標的金額--惟此乃用以此區分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的標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如事實之提出、證據或證人之聲明等),原告是否記載於訴狀內,並不影響起訴的效力,至於相關證據資料是指如票據、借據、收據、發票、契約書、保單、租約等正本及影本,或證人的姓名、住址等。

      至於訴狀所用之紙張,須使用司法用紙(參照司狀規則)。

      本條第4項損害賠償之訴,原告可在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因損害賠償之訴,經常涉及損害的原因、過失的比例、損害範圍的認定及舉證之難易,故其損害的具體數額很難先為估算,常須在訴訟上經專業鑑定;以及法院之斟酌裁量始能確定其數額。因此如果在金錢賠償損害的事件,強令原告在起訴之初,即應具體正確表明其請求之金額為何,未免過苛且強人所難,因此增設本條第4項之規定。另為求訴訟程序的安定,避免原未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事件,因原告依據本條之規定補充聲明之後,金額擴張變成要改行通常訴訟程序,致使訴訟程序延滯,所以第5項規定即依其最低金額來適用其訴訟程序,不因金額之擴張而改行他種訴訟程序。









      語言:中文繁體
      規格:平裝
      分級:普級
      開數:21*14.8
      頁數:788


      出版地:台灣






















      • 作者:劉俊麟、林家祺

        追蹤











      • 出版社:書泉

        出版社追蹤

        功能說明





      • 出版日:2014/2/27








      • ISBN:9789861218731




      • 語言:中文繁體




      • 適讀年齡:全齡適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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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者介紹

    王佩珊墒綜措郭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